皖南医学院麻醉学实验实训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张翠锋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72

皖南医学院麻醉学实验实训中心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保障生命健康、检测环境、财产的安全,麻醉学实验实训中心科研实验室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麻醉学实验实训中心科研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严格按条例操作。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

() 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 放射性药品:铀、钴60等。

() 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 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 易燃及助燃气体: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 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 闪点在45℃45℃以下的易燃液体: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二章  采购和运输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需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求,用多少购多少,减少库存量。

第四条  严格控制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需求,并由国有资产处集统一向有危险化学品运营资格的供货商进行采购。

第五条  运送过程由国有资产处选择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

第三章  储存和保管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的试剂贮存室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相关台账、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条  试剂贮存室内应符合安全条件,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不应超储,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必须分库存储。

第九条  在存储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化学危险品的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湿、防热、防晒、防冻,防风化等。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十条  对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专柜保管,实行两人保管,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处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出库登记制度,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指定的专人领取,其他人等不得随意领取,领取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当面点清品种数量,领用结束及时登记领用物的品名、规格、参数、数目及领用人信息和用途。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食品、药品或其他非实验室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至少有两名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在场,全程参与,严格按照化学品的特性规范操作,做好相应的自身防护措施,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指导老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后立即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马上使用或使用后有剩余时,立即将未使用或剩余部分送还库存,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第十七条  实验后的危险化学品废气、废液、废渣、粉尘根据化学品的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净化废弃物品,不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实验后的危险化学品废液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无自行处理能力时,集中放置,统一上报学校,委托专业处理机构代为销毁处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危险发生。如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配备急救措施,万一发生伤及人员时,首先采取自救和通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如遇火警、水患时,首先切断电源,同时报警,并组织现场自救,情况危急时,应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撤离。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化学危险品被盗事件,已立即上报处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排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进入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清理危险化学品,损失多少、残留多少,出具书面报告,交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到的可按照《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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